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

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5445号
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602-3室。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栋,公司员工。
被告:翁碧冶,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男,194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女,194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翁碧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递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荧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