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5337号
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602-3室。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红,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谭文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慧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