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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泰阳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沧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922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泰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沧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省临沧市*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泰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沧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的(2017)*092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7月10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县爱华镇新兴街独木河旁,使用面积27998.7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国用(××××)字第××××号。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72230.44元及起诉之前的利息46494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申请执行人50000元工程款,剩余的款项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20日起至12月20日每月支付150000元,自2019年1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至付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0922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被执行人不按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字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