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2民终3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八区万新房管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丁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工业园区潮阳东路1号308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明,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义海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驳回方圆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方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超出了方圆公司的实际损失,且并未查明方圆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有违法律规定。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后计算。
方圆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义海公司支付方圆公司货款99918元整;2.请求判令义海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999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方圆公司支付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804元,并以999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方圆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义海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方圆公司根据与义海公司达成的口头协议,向义海公司供应建筑材料,并由工程施工单位天津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收,货物金额合计99918元。2020年7月,以义海公司为甲方,以方圆公司为乙方,双方就此次买卖补签《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汉沽润和馨苑维修工程1;合同价款合计99918元;材料到位后,甲方须拨付金额为¥99918元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方圆公司与义海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方圆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向义海公司提供了货物,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方圆公司依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义海公司应承担向方圆公司给付拖欠货款的民事责任。现方圆公司提供的送货单能够证实方圆公司的送货时间及货物金额,故方圆公司要求义海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99918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99918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0804元,以9991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6元,由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方圆公司与案外人天津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送货单,显示发货单位为方圆公司,送货合价为99918元。义海公司陈述案外人天津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其劳务公司。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义海公司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一审判决认定其欠付货款的金额并无异议,仅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提出异议。本案中,义海公司在收到方圆公司交付的货物后并未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决义海公司向方圆公司给付货款并支付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义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义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8元,由义海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常静
审判员  郭矗
审判员  刘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杜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