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70号
原告:***,1978年3月18日出生,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工业园区潮阳东路1号30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一支路25号2号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毕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