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德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与兴化市德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21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兴化市德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NA9B33C,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化市德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兴化市德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M×××**风神牌汽车一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加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程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