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宏程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宏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34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宏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2565元,合计2590元,由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