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丰天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盐城大丰天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82执1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大丰天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2812860M,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赵兴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43749637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82739552559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枫,该镇宣传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盐城大丰天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龙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盐城大丰天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与被执行人三龙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三龙政府已按和解协议履行50万元,余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82执1986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文义
审判员孙寿如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