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天源路桥有限公司

益阳天源路桥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天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罗溪北路。
法定代表人:舒志高,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益阳天源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903民初4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益阳天源路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益阳天源路桥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微信存款,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数额;被执行人***名下2012年注册的福田牌车辆无实际价值。于同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同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益阳天源路桥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短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益阳天源路桥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2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46万元,尚有22.46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益阳天源路桥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立文
审 判 员  龚盛林
审 判 员  李科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吴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