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特利衡器有限公司

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特利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21民初2825号
原告:洛玻集团**玻璃有限公司。住址:渑池县黄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218382253。
法定代表人:魏高平,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洛玻集团**玻璃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杨红运,渑池鸿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特利衡器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17层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271724115H。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职务:总经理。
原告洛玻集团**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特利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玻集团**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玻集团**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玻集团**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师耀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