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91民催5号
申请人:河南省特利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17层17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改玲,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申请人河南省特利衡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南省特利衡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成都宏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自贡铠锐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成都银行高升桥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8月1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2月1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编号为313000522855480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特利衡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成都银行高升桥支行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特利衡器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为清
人民陪审员 何蓉丽
人民陪审员 朱灵锋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瀚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