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诉前调书277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历南,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冠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神州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冠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 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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