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冠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诉前调书277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历南,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冠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神州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冠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 媛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