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191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蓓蓓,女,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光,男,济南高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区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7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未经批准,于2013年初非法占用济南高新区东区街道(原巨野河街道)刘官庄村集体土地499平方米(含0.75亩)建设济南现代林业示范园南区西侧二层楼房。截止立案调查时,该宗地地上建筑物已全部建成并已投入使用,建成楼房建筑面积998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令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499平方米(含0.75亩)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将49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原巨野河街道)刘官庄村民委员会。2.对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非法占用328平方米耕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8200元(捌仟贰佰元整);对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非法占用171平方米集体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420元(叁仟肆佰贰拾元整);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11620元(壹万壹仟陆佰贰拾元整)。2016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已将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7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起诉,只是于2016年9月13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全部履行,故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拆除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非法占用的499平方米(合0.75亩)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将49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原巨野河街道)刘官庄村民委员会。对于以上拆除部分组织实施机关为济南高新区东区街道办事处。
经审查,2016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7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起诉,仅缴纳了罚款义务,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拆除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7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非法占用的499平方米(合0.75亩)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将49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原巨野河街道)刘官庄村民委员会。该处罚内容中的拆除部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道云
审判员 马东升
审判员 刘少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