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文旅花木开发有限公司

**与济南文旅花木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文旅花木开发有限公司(原济南市良香宾馆),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刚,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文旅花木开发有限公司(原济南市良香宾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济南市良香宾馆(以下简称良香宾馆)支付陆续从**工资中扣回的16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良香宾馆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8日,良香宾馆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称**在2014年期间,分八次向良香宾馆借款,共计46000元。后良香宾馆陆续从**工资中扣回16000元。2019年4月24日,**通过该起诉状才获知良香宾馆在2019年4月18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前,已陆续从**工资中扣回借款16000元。综上所述,请求支持**的上诉请求。
济南文旅花木开发有限公司(原良香宾馆)辩称,**与良香宾馆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未续签,良香宾馆支付**工资至2018年3月,缴纳社保至2018年5月,自2018年1月1日起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诉称的良香宾馆自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扣回其应得劳动报酬1.6万元,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良香宾馆支付陆续从**工资中扣除的1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良香宾馆作为原告,以**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良香宾馆诉称,**原系良香宾馆职工,**在2014年期间,分8次向良香宾馆借款,共计4.6万元。后良香宾馆陆续从**的工资中扣回1.6万元,但至今仍有3万元未归还。2019年7月12日,一审法院出具(2019)鲁0105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对于2014年11月14日的借款2万元,被告亦出具了收条,对该2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剩余部分,根据前述规定,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所借款项,故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良香宾馆借款2万元;二、驳回原告济南市良香宾馆的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10月19日,**作为申请人,以良香宾馆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陆续从申请人工资中扣除的16000元。后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天劳人仲不案[2019]752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本委不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本案中,**述称良香宾馆在(2019)鲁0105民初2340号案件的《起诉状》中述称扣回过1.6万元,本案诉讼中良香宾馆对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扣回该1.6万元的情况不予认可,**亦未提交证据证明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良香宾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该期间其向良香宾馆提供劳动的事实。故,对**要求良香宾馆支付从其工资中扣除的16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难于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良香宾馆法人信息一份,同**一审提交的起诉状,共同证明蒋x任法定代表人核准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2019年4月18日蒋x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状称**在2014年期间分8次向良香宾馆借款共计46000元,后良香宾馆从**工资中扣除16000元。济南文旅花木开发有限公司(原良香宾馆)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另,**申请对2018年6月14日的《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的“济南市良香宾馆”公章印文是否与公章备案一致、印文是否为打印进行司法鉴定。
另,甲方济南文旅花木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良香宾馆签订公司合并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继续存在,乙方拟解散并注销,甲、乙双方实施合并后,甲方持有乙方全部资产及负债,同时乙方未完决的诉讼案件等遗留问题同步吸收至甲方,乙方注销,乙方无分公司、未持有其他公司股权,乙方所有债权债务、诉讼案件等由甲方承继,合并实施基准日为2020年10月30日。该协议签订后,良香宾馆于2020年10月28日注销。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9)鲁0105民初2340号良香宾馆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良香宾馆主张2014年**共向其借款4.6万元,其后良香宾馆从**工资中扣回1.6万元,但对其主张的借款数额及还款数额法院未予采信,而是认定良香宾馆实际向**出借2万元,**未予偿还,判决**向良香宾馆偿还借款2万元。该生效判决对于良香宾馆由于借款而扣发**工资1.6万元的事实并未确认,本案中济南文旅花木开发有限公司(原良香宾馆)对于扣发工资的事实不予认可,则**对于其主张的扣发工资的事实仍负有举证责任。**一审主张扣发工资的期间为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而**与良香宾馆劳动争议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2018年4月之后**未为良香宾馆提供过劳动,良香宾馆没有向**支付工资的义务,**主张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良香宾馆扣发其工资1.6万元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要求对2018年6月14日的《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的“济南市良香宾馆”公章印文是否与公章备案一致、印文是否为打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系与(2018)鲁0105民初4390号案件认定事实相关,**应当通过其他程序主张权利,故对**该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新江
审判员  姜 涛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盖玉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