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文旅花木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执异15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张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
负责人:刘学堂,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联合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联合公司对本院(2016)鲁01执恢148号之五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济南联合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济南联合公司请求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景明
审判员  周 宏
审判员  戴伍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