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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191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蓓蓓,女,济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苏涛,男,济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住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庆隽,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高新区巨野河街道刘官庄村集体土地建设济南现代林业示范园北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将其非法占用的733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高新区巨野河街道刘官庄村;2.限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非法占用1342平方米集体农用地(耕地)的行为,按其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处以33550元罚款;对其非法占用24平方米集体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按其非法占用每平方米20元处以480元罚款,对其非法占用5971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按其非法占用每平方米15元处以89565元罚款,共计罚款123595元(壹拾贰万叁仟伍佰玖拾伍圆整)。被申请执行人仅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经依法催告后其他部分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部分。

经审查,2016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起诉,仅于2016年8月10日全额缴纳罚款,经催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其他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济南花木联合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又不起诉,仅全额缴纳罚款,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其他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内容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巨野河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东升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