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文旅花木开发有限公司

**与济南市良香宾馆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文旅花木开发有限公司(原济南市良香宾馆),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刚,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文旅花木开发有限公司(原济南市良香宾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5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判令济南市良香宾馆(以下简称良香宾馆)依法向**支付2018年7-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2.判令良香宾馆向**支付2018年7-12月的月补贴1800元;3.判令良香宾馆向**支付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560元、取暖补贴1700元;4.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良香宾馆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7-12月,良香宾馆拒不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4月18日,良香宾馆向天桥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诉称:**在2014年期间,分八次向良香宾馆借款,共计46000元。后良香宾馆陆续从**工资中扣回16000元。2019年4月24日,**通过天桥区人民法院给予的良香宾馆《起诉状》方才获知:良香宾馆在2019年4月18日向天桥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前,己陆续从**工资中扣回借款16000元。综上所述,因**不服天桥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5民初24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
济南文旅花木开发有限公司(原良香宾馆)辩称,**与良香宾馆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主张的2018年7月之后的工资补贴、降温费、取暖补贴等各项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另外,**自2016年以来,向良香宾馆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十几起,索要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滥用诉权,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良香宾馆依法向**支付2018年7-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2.判令良香宾馆向**支付2018年7月-11月的月补贴1800元;3.判令良香宾馆向**支付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560元,取暖补贴17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良香宾馆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105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为:“原告**原系济南粮油包装总公司职工,2010年12月借调到被告良香宾馆工作,之后正式调入被告良香宾馆工作,原、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5年1月12日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良香宾馆继续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5月,并继续向原告**支付工资至2018年3月,且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每月工资数额为1860元。2018年7月2日,被告良香宾馆在《山东法制报》登载公告:“你与我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前,我单位长期处于经营性停产状态,你也数月没有提供劳动。现通知你,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特此通知。”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2019年5月30日,**作为原告,以良香宾馆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52次的违约金260万元,支付拖欠的工资奖金和工资差额、夜间加班工资差额和月补贴、防暑降温费和取暖补贴合计833031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2-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270元;3.判令被告支付按照原告工作年限并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9年12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鲁0105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原、被告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良香宾馆于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5月,并继续向原告**支付工资至2018年3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这期间到被告处提供劳动,被告亦未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济南市良香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岗位补贴2700元;二、被告济南市良香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出具后,**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鲁01民终7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30日,**作为申请人,以良香宾馆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2018年7-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2.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11月的月补贴1800元;3.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560元,取暖补贴17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7日作出济天劳人仲不[2020]128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本委不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19)鲁0105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这期间到被告处提供劳动,被告亦未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此之后,即2018年5月至同年12月期间**、良香宾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该期间其向良香宾馆提供劳动的事实,故关于**要求良香宾馆支付2018年7-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2018年7月-11月的月补贴1800元及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560元,取暖补贴1700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申请对2018年6月14日的《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的“济南市良香宾馆”公章印文是否与公章备案一致、印文是否为打印进行司法鉴定。
另,甲方济南文旅花木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良香宾馆签订公司合并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继续存在,乙方拟解散并注销,甲、乙双方实施合并后,甲方持有乙方全部资产及负债,同时乙方未完决的诉讼案件等遗留问题同步吸收至甲方,乙方注销,乙方无分公司、未持有其他公司股权,乙方所有债权债务、诉讼案件等由甲方承继,合并实施基准日为2020年10月30日。该协议签订后,良香宾馆于2020年10月28日注销。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济南文旅花木开发有限公司(原良香宾馆)是否应向**支付2018年7-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2018年7月-11月的月补贴1800元、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560元及取暖补贴1700元。已生效的(2019)鲁0105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认定,**未提交证据证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到良香宾馆提供劳动,良香宾馆亦未向**发放工资,**要求良香宾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2018年7-12月期间**、良香宾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该期间其向良香宾馆提供劳动的事实,故**要求良香宾馆支付2018年7-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2018年7月-11月的月补贴1800元及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560元、取暖补贴17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正确。对于**要求对2018年6月14日的《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的“济南市良香宾馆”公章印文是否与公章备案一致、印文是否为打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系与(2018)鲁0105民初4390号案件认定事实相关,**应当通过其他程序主张权利,故对**该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 梅
审判员 许海涛
审判员 曹 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郭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