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507号
申请人:**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590821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东,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9352321X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