琪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琪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宇野环境科学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4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琪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毛家营村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范伟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然,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苏堤南路西余窑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金,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天津宇野环境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华苑科技大厦开华道7号二层223室。

法定代表人:宇野冬美,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源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队,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南郊翟山。

法定代表人:张惠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卓然,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琪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琪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信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一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天津宇野环境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7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琪舰公司申请再审称,1、文信公司依据与宇野公司、琪舰公司分别签订的两份合同重复主张土建工程款,不应得到支持。工程投标文件、初审报告、签证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工程土建部分总造价为3495157.02元,扣除盛达公司分包土建工程价款,文信公司所做的土建工程价款为273.61万元,与2013年1月17日琪舰公司、文信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价款相符。文信公司已依据该合同向琪舰公司主张工程款,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也已作出生效判决,文信公司再依据与宇野公司签订的合同主张土建工程款,属于重复主张。2、琪舰公司不应承担涉案土建工程款的连带给付责任。琪舰公司将涉案工程中的管沟挖土、土方回填、垫层铺设等项目发包给文信公司,施工内容均属于劳务性质,与消防工程主体施工无关。即使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也不属于违法分包,文信公司并非实际施工人,琪舰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盛达公司提交意见称,1、盛达公司与琪舰公司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不包括土建部分,盛达公司已经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供了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琪舰公司主张盛达公司所做工程包含土建部分没有任何依据,盛达公司不予认可。2、琪舰公司是否应对文信公司承担涉案工程价款连带给付责任,与盛达公司无关。

中石化公司提交意见称,中石化公司已与琪舰公司结算完毕,工程款也已经支付,分包及实际施工人问题与中石化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文信公司是否重复主张土建工程款的问题。首先,虽然2013年1月17日琪舰公司与文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曹妃甸32个罐项目消防工程的全部配套土建工程”,但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353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琪舰公司、文信公司均确认琪舰公司实际是将16个罐区土建工程分包给文信公司施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琪舰公司支付文信公司16个罐区的土建工程款2085881元,该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表明,琪舰公司系将涉案消防工程中16个罐区的土建工程直接分包给了文信公司,2013年1月17日琪舰公司与文信公司签订的合同并非是对涉案消防工程全部配套土建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仅是对琪舰公司直接分包给文信公司的16个罐区土建工程价款的结算。文信公司在此之外又单独与宇野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该合同涉及的土建工程施工范围并不包含在2013年1月17日琪舰公司与文信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中,文信公司依据其与宇野公司签订的合同主张土建工程款,并不构成重复主张。其次,二审法院2017年12月13日庭审中询问“文信公司和琪舰公司在2013年签订的合同和2011年9月22日与宇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并列关系还是包含关系?”,琪舰公司回答“是并列关系”。琪舰公司在申请再审中主张文信公司与宇野公司2011年9月22日签订的合同包含在文信公司与琪舰公司2013年1月17日签订的合同中,与其一、二审中所做的陈述和自认相悖,琪舰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其一、二审中的陈述与自认,对其该再审申请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琪舰公司应否承担涉案土建工程款连带给付责任的问题。琪舰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仅将劳务分包给宇野公司,并非违法分包,因此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但从查明事实看,琪舰公司实际是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涉案消防工程以不同罐区进行划分后分包给宇野公司、盛达公司,琪舰公司应当对其违法分包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琪舰公司为涉案消防工程总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而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中石化公司也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琪舰公司,二审法院判决琪舰公司对文信公司主张的土建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无不当。对琪舰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琪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俞灌南

审 判 员 杨 雷

审 判 员 秦岸东

法官助理 闫 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