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3财保161号
申请人琪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琪舰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金园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琪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澳金园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澳景园四区2号楼1至8层101房屋、冻结被申请人澳金园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天竺支行账号为×××、交通银行账号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园支行账号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限额6959907.3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6959907.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商兴加
法官助理 郭文攀
书 记 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