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456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尊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200号25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州尊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后,仍未按要求按时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