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蒂尔森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蒂尔森电梯有限公司与酒泉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3民初1679号
原告:浙江蒂尔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南浔经济开发区临沪工业区外环西路以东、向阳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许力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达,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钟威,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苏月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蒂尔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系庭外和解期间。原告浙江蒂尔森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蒂尔森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蒂尔森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60元,减半收取22680元,由原告浙江蒂尔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乾权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蒋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