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蒂尔森电梯有限公司

酒泉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蒂尔森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1410号
原告:酒泉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296284830H。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蒂尔森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058344463K(6/7)。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蒂尔森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酒泉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20元,由原告酒泉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兴国
人民陪审员 张凤英
人民陪审员 杨月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记员 韩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