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跃自动门窗有限公司与中冶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1787号 原告:北京市京跃自动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开发区1幢1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冶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05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京跃自动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北京市京跃自动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冶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京跃自动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京跃自动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冶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4.9元,原告北京市京跃自动门窗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1627.45元,剩余1627.45元应退还原告北京市京跃自动门窗有限公司。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