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1037号之一
申请人: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紫金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冠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芙蓉北路1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冠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松门里社区经发大道32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冠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浙江冠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冠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浙江冠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171.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冠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浙江冠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81171.7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