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民初2250号之一
原告: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南路银海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8ARFC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才,男,1962年5月1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告:***,女,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系被告**才之妻。
被告:***,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告:**,男,1996年4月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告:***,女,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追加):浙江冠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松门里社区经发大道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4T6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高富民银行)与被告**才、***、***、***、**、浙江冠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1元,减半收取2185.5元,财产保全费1544元,合计3729.5元,由原告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羚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