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1366号
原告:广东通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村礼乐围厂房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198166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64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通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通晓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通晓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87元、保全费603.09元(原告广东通晓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通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