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4民初9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中国澳门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梅州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新陂镇米寨。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梅州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缴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本院再次向其发出缴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仍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柯 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