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纳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4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纳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路石溪黄埔大道东552号C区6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纳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