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9100号
原告:***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6、8号20楼2011、201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7792513W。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64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原告***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旭能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省第四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旭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省第四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旭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9万元和保修金5.8万元合计1948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1、以工程款189万元为本金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29日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2、以保修金5.8万元为本金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8月29日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被告将位于广州市党员干部法纪教育基地项目施工总承包变压器永久用电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签署了《广州市司法局新装2x1000KVA专变工程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总包干造价1848000元,2020年7月,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合同金额750000元,调整后的合同总金额为2598000元。2020年7月,工程完成后,原告已向业主方交付使用并完成送电。经原告核算,截止目前为止,被告累计付工程款650000元,尚欠1948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一直拖延不肯支付,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省第四建筑公司辩称:我方确认与原告之间签订了涉案的工程采购安装合同及涉案补充协议。
1、原告和我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约定了保修金人民币5.8万元,保修期届满后一个月内付清该5.8万元保修金,在合同的第四条第三款约定了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竣工合格并通电之日起计算,我方认为,涉案工程还没有过保修期,我方无需向原告支付5.8万元保修金,我方要求原告向我方提交有关竣工合格并通电的时间的证据材料。另外,关于补充协议约定增加的工程量,我方公司与工程业主方结算的时候,业主方在结算时没有审核到补充协议约定增加的工程量,故我方公司需要庭后核实,采购安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原告已施工完毕。
2、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原告要求支付货款时,需提供相应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我方有权拒绝付款。现原告并未向我方提交相应等额的发票,我方依据合同约定有权拒绝向原告支付相应等额的工程款。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和抗辩意见提交了《广州市司法局新装2×1000KVA专变工程采购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供电方案》高压、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发票及银行业务回执、律师函等证据,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其抗辩意见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依法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旭能公司作为乙方和甲方省第四建筑公司签订《广州市司法局新装2×1000KVA专变工程采购安装合同》(以下简称为《工程采购安装合同》)一份,该合同上没有书写签订日期,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广州市党员干部法纪教育基地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广东省***狱旁。二、承包范围和内容:1、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具体工程内容:安装KYN高压柜4台、SCB12-1000KVA变压器2台、直流馈电屏1台、低压开关柜13台、桥架300*200/5米、电力电缆ZRYJV22-3*240m2/20米、电力电缆ZRYJV22-3*70m2/75米、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2000A/4P44米、电房内照明、地网及抽风机。2、土建部分:新建8孔行车埋管230米、电房内设备基础4间、电缆直线井3座、电缆转角井3座。三、承包方式:乙方按以上工程内容以包施工质量、包安全、包税金、包工期、包验收、包送电。第三条工程期限:根据双方商定,甲方支付工程订金并提供齐全有关报装资料之日起计90天(工作日)自2019年04月01日至2019年__月__日。开工日期:发包方支付首期工程款及收到《供电方案协议》之日起计。一、如遇到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一)发包方不遵守"施工准备"规定,影响进场施工。一)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自然灾害)影响施工。第四条工程质量: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商定要求达到:合格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的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和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监督。三、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二年(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之日起计算。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合格的材料设备。第六条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一、工程总价按上述承包范围和方式,经双方协商确定总包干造价为(人民币):1848000.00元整,大写:壹佰捌拾肆万捌仟元整。二、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人民币:550000.00元整(即大写:***万元整)作为备料款。2、高低压柜、变压器进场及安装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人民币:740000.00元整(即大写:柒拾肆万元整)作为进度款。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由供电局相关部门出具验收竣工报告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500000.00元整即(大写:伍拾万元整)。4、保修金人民币:58000.00元(即大写:伍万捌仟元整)。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5、乙方在收取相应货款时,须提供与收取货款相应等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甲方开票信息:公司名称: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条文件资料管理、施工与设计变更:一、工程设备材料的文字资料必须妥善管理,在验收时交给发包方;所有指令请求应以文字为依据,并要求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才能实施。有关的竣工技术文件必须认真填写,并经签署才能生效。二、发包方如需变更工程内容,必须由双方协商并同意修改方案,承包方才予以实施。第八条工程验收:一、工程验收的主要条件:承包方应:1)完成承包项目的施工内容。1)完成竣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并达到要求。二、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验收通知单后,发包方须在确认己达成竣工验收条件后5日内安排竣工验收。第九条违约责任:承包方的责任: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二、发包方的责任:1.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的实际损失。2.第十条纠纷解决办法:双方由合同或合同之外所引起的所有纠纷,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调来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将纠纷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部门或工程所在地当地法院进行解决。第十一条附则: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已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时失效。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规定与合同不一致时,以签订日期在后者为准。
后,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补充协议仍未书写合同签订日期,该《补充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双方之前签订的广州市党员干部法纪教育基地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编号:F2019-337,以下简称"主合同")新装1*1000KVA变压器永久用电工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补充协议:一、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适用于甲方承包的广州市党员干部法纪教育基地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工程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广东省***狱旁。新增内容:1、增加高压电缆ZR-YJV22-3*70m2/20米、高压柜1台、低压柜4台、低压母线2000A/4P/20米、变压器CB12-1000KVA1台、更换高压互感器4台、电房内照明、地网、风机、电房门及设备调试。2、本次补充协议新增合同金额750000.00元,主合同金额为1848000.00元,调整后主合同总金额为¥2598000.00(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捌仟元整)。3、乙方在收取相应货款时,须提供与收取货款相应等额的合法有效(税率9%)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三、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约定与主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未涉及条款仍按主合同履行。本补充协议为主合同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补充协议》尾部省第四建筑公司、旭能公司分别在甲方、乙方处加盖了公章,并有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名。
旭能公司提交了广州市司法局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花都供电局于2020年7月20日签订的《供电方案(高压)》,拟证明广州市司法局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花都供电局已达成供电方案的事实。
旭能公司另提交《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一份,拟证明业主方已对案涉用电工程验收并使用。原告提交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上载明受理日期为2020年7月27日,报装容量为3×1000KVA。该《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上方客户签名(**)处加盖了客户单位广州市司法局公章,施工单位**处加盖了省第四建筑公司的公章并有相关工作人员签名,下方业务受理和竣工验收意见处均加盖了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花都供电局的公章,并注明受理意见为“同意”,检验意见为“查验合格”,检验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
原告另提交发票及银行业务回执、律师函,拟证明被告已向其支付65万元工程款,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追索剩余工程款的事实。
省第四建筑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采购安装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设备采购安装事宜,上述《工程采购安装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旭能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已按合同约定采购安装完毕,并已经于2020年7月28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省第四建筑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现双方确认被告省第四建筑公司已向原告旭能公司支付工程款65万元,《工程采购安装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工程款总金额为2598000元,按双方合同约定保修期二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之日起计算,故保修期应于2022年7月28日到期,按双方合同约定,保修金应在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故剩余工程1948000元均已到支付时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94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主合同约定的1848000元工程款,约定了明确的分期付款时间,其中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除保留保修金外,其余工程款均应当付清,现原告按照《工程采购安装合同》约定,主张对剩余工程款的利息分两段计算,即:1、以工程款189万元从2020年8月29日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2、以保修金5.8万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29日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符合双方《工程采购安装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确认被告省第四建筑公司**能公司支付以下利息:1、以189万元工程款作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8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以保修金5.8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8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开具发票为收款方的附随义务,付款义务方不能以此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如收款方不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付款义务方可向有关税务部门举报,由税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948000元;
二、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一部分以189万元工程款作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8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2、一部分以保修金5.8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8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能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支付义务,被告须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32元,由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