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邓、广东瑞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30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瑞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县徐城城东大道南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农业工程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东沙街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9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瑞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瑞图公司)、原审第三人**农业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6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图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图公司支付工程款1311108.07元及利息(以1311108.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为112236.24元);2.**邓承担本案保险费2000元以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原审法院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邓支付原告广东瑞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工程款1311108.0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172497.85元的利息从202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38610.22元的利息从2021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瑞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18.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瑞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受理费11.55元、财产保全费6.55元(多预交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原审法院不予退回),被告**邓负担受理费8806.97元、财产保全费4993.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受理费13.19元,并迳付给原告广东瑞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受理费8793.78元、财产保全费4993.45元)。 上诉人**邓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本案诉讼***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查明**邓的实际支付情况。***委托***收款255283元,仅有46500元为**县**实验学校消防系统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款项,剩余208783元实际用于支付瑞图公司在**学院消防工程的款项。(一)瑞图公司施工的****工程已于2021年2月8日收齐款项,仅剩余3%即46500元质保金未收。瑞图公司一共负责两个消防项目,项目一为****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550000元,其中质保金为3%即46500元;项目二为**学院消防工程。对项目一,**邓已于2021年2月8日付清1503500元,仅剩余46500元未予支付。瑞图公司负责人***在收完所有货款后,于2021年2月8日微信确认,并手写收款详情单,收款总额为1691919元(其中20万元为借款还款,****工程款项为1491919元),收款明细如下:1.2019年共收款66万元:4月3日收取5万元,4月19日收取3万元,8月9日收取15万元,5月28日收取20万元,9月2日收取5万元,11月8日收取3万元,12月16日收取15万元;2.2020年1月20日收取657575元;3.2021年2月8日分三笔收取374344.22元。(二)瑞图公司于2022年根据***委托收款函共收款255283元,其中46500元用于支付****工程,剩余208783元用于涉案工程即**工程。瑞图公司确认收到以上款项,其将208783元归于****工程,纯属混淆是非。从付款证据可以看出瑞图公司已于2021年2月收取****工程大部分款项,仅有3%质保金即46500元未予收取。二、**邓系因为业主逾期支付才未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邓付款义务相应滞后,瑞图公司应放弃追究任何违约责任以及计取利息的要求。(一)《学生宿舍工程(自编号学生宿舍1-3)(1、2、3栋消防分包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瑞图公司承诺,若业主付款滞后,则**邓付款相应滞后,瑞图公司应放弃向**邓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和计取利息的要求。(二)**邓至今仍未收到业主工程款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瑞图公司应予以谅解,而非追究**邓的相关责任,此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瑞图公司合作前就清楚工程款支付受制于发包方的付款时间,应相应延迟收款时间。二审中,**邓明确其上诉请求为改判其向瑞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金额是原判金额减去208783元以及其无需支付利息。 被上诉人瑞图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邓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学院、四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邓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电子回单;2.电子回单汇总;证据1-2拟共同证明截止至2021年2月8日,**项目一共向***支付1491519.22元;3.***与***的微信聊天记录;4.***与***的微信聊天记录;5.***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3-5拟共同证明***确认**消防项目截止至2021年2月8日已收款1491519.22元,剩余3%质保金即46500元未予收取;6.***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1)***多次让***帮忙开票收款,开票公司收取税点后,其他款项转给***;(2)2022年1月23日,***再次委托***帮忙收取255283元;(3)2022年1月26日,***询问***是否可以把款项转出,***反馈等收到**款项再转给***;(3)***询问委托***收款的255283元,扣掉**项目46500元后,剩余208783元是作为**项目收款还是转回给***,***一直未予回复。瑞图公司质证称: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依法认定,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涉案工程无关;证据3-5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依法认定,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涉案工程无关,对证明内容有意见;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依法认定,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意见,该证据并未显示***要求***将收取的255283元用于支付涉案工程款,且***没有表示同意将255283元用于支付涉案工程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邓应否向瑞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首先,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邓与瑞图公司已在《工程竣工结算单》上签名,确认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为4620340.76元,已付款3010132.69元。此后**邓又向瑞图公司支付299100元,**1311108.07元未付。*****图公司根据***的委托付款函收取的255283元中有208783元用于支付涉案工程款,但委托付款函由***向广东省**县建筑安装集团公司出具,所涉工程为****工程而非本案工程;***由***向**邓出具,***和**邓自行将208783元作为支付涉案工程款以抵销两人之间的债务未得到瑞图公司的确认。上述证据及**邓的二审证据均不能证***公司同意将上述208783元作为**学院项目工程款,故**邓主张将208783元计入本案已付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次,虽然合同约定若业主付款滞后,则**邓付款相应滞后,瑞图公司放弃向**邓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和计取利息,但涉案工程已在2021年1月12日竣工,双方已在2021年4月30日完成结算,**邓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积极向业主主张工程款,故**邓认为其无需支付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邓应支付1311108.07元的利息,其中除3%款项即138610.22元之外的1172497.85元从2021年1月13日起计息,138610.22元从2021年5月26日起计息。 *****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邓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邓支付广东瑞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工程款1311108.0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172497.85元的利息从202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38610.22元的利息从2021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广东瑞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18.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瑞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受理费11.55元、财产保全费6.55元,**邓负担受理费8806.97元、财产保全费4993.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99.97元,由**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