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民初6438号
原告:江西智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MA381XCR21,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司铺乡文化活动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腾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60KP959,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四青街道***置点。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江西智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腾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智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智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智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2093元,申请费1492元,由被告江西腾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