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辰建设有限公司

睿辰建设有限公司诉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处理决定、南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7101行初1293号
原告睿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上清镇上清村民委员会F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7PREG9R。
法定代表人万小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公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21MB1550493K。
法定代表人黄炳锋,该局局长。
被告南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216779913957。
法定代表人陈翔,该县县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保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310296997。
原告睿辰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处理决定、被告南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原告睿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睿辰建设有限公司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睿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艳清
审判员  周 莉
审判员  祁 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