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621民初2301号
原告:***,男,彝族,1982年1月5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砚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卓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6LN889,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明波高架桥西北侧昆明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母其忠。
被告:鲁甸万隆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5527109751,住云南,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桃源回族乡箐门村12社iv>
法定代表人:闵馨。
原告***诉被告云南卓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甸万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2元,应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