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卓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863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明波高架桥西北侧昆明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4幢25层25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10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钢楼梯制作安装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向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不属于五华区法院管辖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存在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案涉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五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案涉《钢楼梯制作安装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争议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中甲方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不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