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736号
申请人:云南鸿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阿拉乡高坡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L0C739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12幢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L49BR4L。
法定代表人:**连。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明波高架桥西北侧昆明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4幢25层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6LN88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钢酬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钢材城二号写字楼4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27J42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鸿燊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钢酬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1077.86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鸿燊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钢酬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1077.86元的财产。
保全费2225元,申请人云南鸿燊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