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10628号
原告: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坚朗路3号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鲲。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明波高架桥西北侧昆明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4幢25层2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省,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