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743号
申请人: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坚朗路3号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鲲。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明波高架桥西北侧昆明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4幢25层2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省,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申请人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相应价值合计375789.55元的财产。申请人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375789.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相应价值合计375789.5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98.95元,由申请人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菊
审判员 冯文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