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74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正堂时代**。
法定代表人:于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亚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曹庄管理区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0民终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管波
审判员***
审判员*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