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优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2070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时代38、39层。

法定代表人:于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河北优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优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0民终1880号民事判决和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该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申请再审案件尚未结案,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赵喜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