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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缆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8执107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河北一缆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西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一缆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案需等待异议结果才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528执10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