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一缆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执异13号
异议人: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徐东大街227号16栋五层、六层。
法定代表人:冷玉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晶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河北一缆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西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进广,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河北一缆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湖北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以对本院作出的(2018)冀0528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2018)冀0528执107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18)冀0528执保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冀0528执1073号通知书及对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951098元不服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2018)冀0528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2018)冀0528执107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18)冀0528执保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冀0528执1073号通知书,并将扣划异议人的银行存款951098元退还异议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异议人国网湖北公司称,1、异议人未违背(2018)冀0528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冀0528执保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在收到(2018)冀0528执1073号通知书及得知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后,立即提出了异议,法院应停止对异议人的执行,不应冻结并扣划异议人的银行存款,故应依法予撤销,并将2019年4月2日扣划的异议人银行存款951098元退还异议人。2、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与异议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因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及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扣划已结清,异议人不再负有协助冻结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的债权以及将该债权汇至宁晋县人民法院账户的义务,对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28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2018)冀0528执107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18)冀0528执保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冀0528执1073号通知书,依法应予以撤销。3、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与异议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河北韩一公司不再享有对异议人的债权,故宁晋县人民法院扣划的异议人的银行存款951098元应退还异议人国网湖北公司。
本院查明,原告河北一缆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冀0528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一缆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998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韩一电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一缆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2798元,由被告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负担。2018年4月3日宁晋县人民法院出具(2018)冀0528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国网湖北公司的到期债权951098.3元,冻结期限1年,该第三人不得向被申请人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清偿。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一缆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8年4月4日本院作出(2018)冀0528执保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年6月22日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以被执行人债权已转让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冻结。2018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河北一缆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北公司的到期债权951098.3元,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冀0528执1073号通知书,通知国网湖北公司将被执行人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951098.3元,汇至本院账户。2018年8月22日异议人以被执行人对异议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存在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终结对异议人财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异议人的财产冻结。2018年9月11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10民终1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江苏省高邮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二、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480941.4元及其利息(以3480941.4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196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288元,均由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18年10月9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划拨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616648元。2019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8)冀0528执107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第三人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51098元。并于2019年4月2日对该存款进行了划拨。
本院认为,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即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涉及两个不同省份的两个法院,因本院冻结在先,故两个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顺位争议较大。现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国网湖北公司以提供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中重要时间存在矛盾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查申请书,因执行异议审查案件无中止法律规定,且审查期限仅为十五天,凭异议人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执行,故异议人可待证据补充后,在诉讼程序中解决。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异议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赵拥军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天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