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启才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启才科技有限公司、恩施职业技术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5309号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启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路********
法定代表人:虞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职业技术学院。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学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启才科技有限公司、恩施职业技术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因各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曾纪滨
人民陪审员万远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程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