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业环建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县***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4198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县***伦掌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22005602633U。
负责人:郭伟,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龙业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南街苗圃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5758844K。
法定代表人:王守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河南龙业环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32元,减半收取计5616元,由***负担。
审判长  张日富
审判员  燕文光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