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3735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被告:河南龙业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安阳市道口南街苗圃新区17号。
负责人:王守彦。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龙业环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河南龙业环建工程有限公司已私下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祺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