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业环建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龙业环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3735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被告:河南龙业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安阳市道口南街苗圃新区17号。
负责人:王守彦。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龙业环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河南龙业环建工程有限公司已私下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祺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