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北台菱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湖北台菱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台菱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3495号
原告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恒韬,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台菱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台菱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