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民终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白杨景观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退休教师,现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内蒙古白杨景观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呼和浩特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审被告:***,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白杨景观有限公司、道儿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本院收取4973元,退上诉人***497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宫静
审判员**
审判员周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