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盛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必成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盛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财保4号
申请人:内蒙古必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中盛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层-18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必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中盛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00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仲裁中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单号为×××的保险金额290000元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必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00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