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和田地区皮山县。
法人:刘春甫,总经理。
被执行人:尹翠侠,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翠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新320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翠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300,000元;
二、被告尹翠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1,052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2月14日,本院电子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被执行人身份证明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2022年2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3月1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之后2022年5月26日第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3月28-31日,本院通过房产、车辆、保险、不动产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2年4月27日,本院完成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尹翠侠承租的房屋已搬离。
6、2022年5月23日,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7、2022年6月1日委托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办理五查,被告知疫情期间无法查询,故以和田市查询为准。
8、2022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多次联系不上,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本。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1351052.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任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20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
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
审判员 穆塔力普·麦麦提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