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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3223执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申请执行人:向省均,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MA779WGA6J,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向省均、***、***、***、***、**、***、***、***、***与被执行人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皮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皮劳人仲字[2022]12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多来提阿卜杜克热木 审判员 凯斯尔江 乃斯热拉 审判员 艾比布拉努***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努 ***提